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801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以介绍鲁山县**乡居民张某甲向鲁山县**搅拌站供应石子,骗取张某甲信任。后被告人王某甲以向该搅拌站经理送礼为由,先后骗取张某甲现金共计25000元。
2、2017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以介绍张某甲承揽平顶山**工程项目,需要送礼为由,骗取张某甲现金20000元。
3、2017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自己牵涉刑事案件被郑州警方通缉,以需要钱款跑事送礼为由,先后骗取张某甲现金共计30000元,骗取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乙现金共计90000元。
4、2017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以向**局领导送礼,可以顺利承揽平顶山**、荥阳**工程项目为由,骗取张某甲现金80000元。
5、2017年10月、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以给鲁山县**乡居民张某丙、宝丰县**镇居民张某丁介绍承揽荥阳市**项目工程,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先后骗取张某丙现金5000元、张某丁现金30000元。
6、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以给鲁山县**乡居民张某戊的儿子安排工作,以送礼为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先后骗取张某戊共计13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分别以上述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293000元,诈骗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及辩解;
2. 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张某戊陈述;
3. 证人魏某甲、赵某某、张某已、孙某某、魏某乙、魏某丙、郭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
4.视听资料;
5. 书证:案发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龚迎迎
书 记 员:程姿凯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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