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遵化市**镇**村。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给亲属看病、收购核桃、给工人发工资、父亲喝酒打架需要赔偿等虚假理由,先后分多次从黄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24760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微信、支付宝交易信息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明玉
检察官助理:闫国威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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