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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7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捕前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园**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家住辽阳市文某某**村**,通过玩网络吃鸡游戏与被告人王某甲相识,通过微信****。王某甲将秦某某拉到一个抢红包的群,帮助秦某某抢红包,以赢得秦某某的信任,并在聊天中向秦某某渗透其有一定经济实力。2020年1月至2月,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以银行账户被冻结、开设的赌局被查封、房产过户等虚假事实向秦某某“借钱”,秦某某信以为真,以为王某甲有偿还能力,于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9日,在自己家中用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给王某甲转款,以上钱款均被王某甲赌博挥霍,秦某某向王某甲要钱未果,并被王某甲微信****。2020年10月13日,辽宁天亿会计师事务所对秦某某与王某甲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情况予以审计,审核结论为:截止2020年2月12日,王某甲欠秦某某的金额为362,157.01元。

案发后,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园**栋**号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部手机、3张银行卡;

2、书证:借条、中国工商银行打印凭证及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证明、秦某某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洋

                                   检察官助理:张刚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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