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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9********,汉族,初中,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萝北县**镇**名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镇**委**组**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萝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找到萝北县凤翔镇孔某某,以孔某某应偿还30万欠款为由,将孔某某岳父于某某位于萝北县凤翔镇二中北侧的平房过户女儿王某乙名下,用于偿还30万欠款。被告人王某甲在萝北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封闭公告后,私自增加渗水井、压水井、扣板、铁栅栏、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物,骗取补偿款。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在棚改拆迁补偿中共计骗取补偿款14,0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萝北县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甲户籍证明、抓捕经过、萝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封闭公告、补偿协议、银行流水等; 

2.证人王某丙孔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城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良巍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萝北县;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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