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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路街道**村**号。于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害人王某丙在网上相识,谎称其叫王某某,后产生骗取钱财的故意。2020年4月9日至12日,被告人王某甲以需要借钱、开办“发泄屋”让王某丙入股、自己支付工人维修费用为由,先后三次骗取王某丙9000元钱。后王某丙因被告人王某甲拒接电话、拒不给付钱款报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将骗取的9000元退赔给王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截图、发还清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徐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晋军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中,手机号码1735393****。

2.侦查卷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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