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谎称可以为被害人王某乙的女儿办工作,骗取被害人王某乙36.1万元人民币及海鲜等物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丙、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阳
检察官助理:马晓彤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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