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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温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自己系浙江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内部人员,在无实际房产项目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绿城御园项目的购房定金合同,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叶某甲、黄某某、颜某某、方某某、叶某乙、蔡某甲、蔡某乙、江某某等人的定金共计人民币122万元,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挥霍。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退还诈骗所得21万余元。

2019年12月24日,温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新河镇人民法庭对面出租房抓获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短信记录、王某甲虚构图片、车辆登记材料、银行账户明细、车辆买卖协议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人何小田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叶某甲、黄某某、颜某某、方某某的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韬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提讯证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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