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88********,汉族,初中,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乡**家属院**号,现住洛阳市西工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韩某甲通过王某甲购买汽车,王某甲先后收取韩某甲购车款及购置税等共计11.5万元,韩某甲对其多次联系,王某甲以称4S店没有现车为由推脱,之后失去联系,王某甲将骗款用于网络赌博。
2、2019年11月份,张某某通过肖某某找王某甲购买汽车,王某甲先后收取张某某定金及部分购车款2万元,之后失去联系,后王某甲将骗款用于网络赌博。
3、2019年11月份,方某甲替其哥哥方某乙从王某甲处购买汽车,王某甲先后收取方某甲购车款5.1万元,之后失去联系,后王某甲将骗款用于网络赌博。
4、2020年2月份,王某甲在微信上虚构自己有口罩货源,齐某某就与其联系向其购买口罩,先后给王某甲打款105.82万元,王某甲将钱用于赌博。后因王某甲没有发货,齐某某催逼要王某甲退款,王某甲迫于压力给齐某某及其下线李某某、王某乙等人退款52.88万元,余款52.94万元至今未退还。
5、2020年2月份,王某甲在微信群里虚构自己有口罩货源,王某丙就与其联系向其购买口罩,先后给王某甲打款116.861888万元,王某甲将该骗款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韩某甲等人的陈述。
3、证人韩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88.40188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娟
检察官助理:付金耐
2020年7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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