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92********,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因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于2017年1月1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以不用参加考试只要交钱即可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汤阴县被害人宋某某6500元、赵某某3500元、王某乙420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译浓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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