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81********,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宿舍**单元**号,于2019年12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4月以购买天山国宾壹号内部员工房为由,伪造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认购书》,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2.68万元。 又以类似手法,骗取被害人齐某某18万余元、刘某某17万余元、王某乙68万余元、郭某某29.9万余元、敦某某31.5万余元,共计217.08余万元;被告人王某甲谎称可帮助学生入学深造学习音乐,骗取被害人石某某22万余元、董某某31万余元、杨某某7万元,共计60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总金额为277.08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伪造的《购房认购书》、河北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公章印模及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害人出具的还款协议、预售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王某甲银行交易记录及开户信息;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莉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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