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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84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 年5 月19 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同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采用假冒“尚德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并谎称缴费后可以免除相关考试直接给被害人颁发自学考试学历证书或相关资格证书的手段,先后多次骗得位于苏州市吴某区的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268元。其中,骗得王某乙人民币8400元,骗得王某丙人民币868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昌文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联系电话:188****3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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