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2419X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XX省XX县XX镇XX村X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9日、2018年6月25日, 分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期至2018年11月14日止。又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被告人王XX通过盗取QQ号2292887494后,冒用被盗QQ号主人身份,通过发送伪造的转账截图,虚构朋友亲戚朋友住院急用钱需要QQ好友帮忙转账到其提供的支付宝、微信为由,骗取被害人王XX人民币12400元, 骗取被害人陈XX人民币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世令
检察员:黄浓波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XX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讯问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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