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6422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住宁夏西吉县**租住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金鹏,宁夏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指定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自己因丧偶单身想找对象,经王某乙在快手直播平台介绍,王某甲以找对象为由与被害人肖某某取得联系,并通过微信(王某甲微信账号:W1512184****,昵称:人生)与肖某某(微信账号1512184****,昵称:品茶人生)进行交流。期间,王某甲编造其给孩子看病等事由,共骗取肖某某共计24400元用于日常花销,后其注销了与肖某某联系的微信账号。案发后,王某甲将骗取的钱全部退赔给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粉色VivoX9手机一部、藏蓝色OPPOA9X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登记表、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7.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良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0954****;
2.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