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昵称为“你别跑我不追你”的微信号冒充单身女性,并自称“王某乙”,通过微信搜索附近人的功能添加被害人丛某甲为好友,二人通过网络聊天确定男女朋友关系,为骗取丛某甲的信任,王某甲以“王某乙”弟弟的名义与丛某甲见面,丛某甲对“王某乙”的身份信以为真,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王某甲以“王某乙”身份虚构开服装店、母亲生病、换手机的事实,诈骗丛某甲财物共计68955元。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秦某某父亲系同事关系。2019年1月,王某甲谎称将其姐姐“王某乙”介绍给秦某某做女朋友,随后王某甲利用昵称为“你别跑我不追你”的微信号冒充“王某乙”和秦某某交往,并虚构母亲住院治病需要钱的事实,诈骗秦某某14320元,后王某甲还给秦某某2000元。
综上,王某甲诈骗丛某甲、秦某某二人共计81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丛某甲、秦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丛某乙、韩某某的证言;4书证: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侦破简介、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秦某某手机微信转账截图、公安局说明、说明及微信转账记录、中邮鼎信数码通讯广场销售凭证、公安局说明;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812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丹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奈曼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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