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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20106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路**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至4月2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为被害人闫某某办理到医大上班为名,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万达1号公寓及欧亚超市等地,先后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27061元。案发后,赃款已经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甲的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闫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王某甲伪造的“医大内科人事赵某某”的微信及转账记录、指认公章、手表的照片、伪造的盖有长春市吉大医院印章的薪资待遇说明、发给闫某某的申请表、个人简历、聘用通知,被害人闫某某出具的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涉案卡西欧手表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090元;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海峰

检察官助理:朱莹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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