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3年**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某某**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09 年夏天,自称其在吉林市委老干部局工作,以能帮助于某某女儿张敏办工作为由,在吉林市丰某某蓝旗大桥附近、吉林市昌邑区造纸厂住宅王某甲当时的住处内,分两次诈骗于某某人民币共计 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于某某陈述;
(三)证人邓某某、郑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冯某某、安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
(四)辨认笔录;
(五)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经过、欠条、情况说明、政府档案材料、死亡注销证明、住院病历、证明;
(六)视听资料:讯问光盘4张、辨认过程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继伟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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