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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95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9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江西省安福县**乡**村**号。2015 年10月10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罚金五元并收缴个人赌资四千八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台州市路桥区虚构“温岭老太婆”、“宁海大师”等人身份,多次以为王某乙做法事需要钱为由,骗取王某乙至少人民币78400元。

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台州市路桥区虚构“温岭老太婆”、“宁海大师”等人身份,多次以为冯某甲做法事需要钱为由,骗取冯某甲至少人民币40963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秀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微信交易流水、银行流水明细、发还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陈某某罗某乙项某某冯某乙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冯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秀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做法事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飞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和证据伍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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