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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无,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82********,汉族,大学本科,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街道**村**幢**室,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园**栋**单元**号。200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2月26日、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被害人史某某办理陕西榆林市某煤矿勘探手续需向国土资源部官员送礼为由,先后在本市石景山区古城建设银行、朝阳区高碑店京通快速路入口附近、海淀区二龙路一号院内,诈骗史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500万元及贵州飞天53°茅台酒5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970元)。钱款用于归还其欠债,茅台酒部分送与他人。2020年1月17日,史某某报警;同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北京的住所被抓获,民警在其家中起获茅台酒2箱另2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有限公司信息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荆某某,吴某 ,李某甲,陈某某,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余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茅台酒价格评估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虚构能够帮助他人办理煤矿勘探手续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娟

检察官助理:舒振亮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石景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21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冻结被告人王某甲招商银行卡(6214860119317777)内资金5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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