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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50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6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镇**巷**号。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2月至9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园**写字楼等地点,以帮助办理药剂师证为由,骗取李某某(女,26岁,河北省人)人民币3500元,骗取张某某(女,36岁,内蒙古自治区人)人民币6800元;以帮助姜某某(女,28岁,北京市人)办理小客车指标为由,骗取其人民币25000元(案发后,已退还7000元);以其爱人在外地遇到困难等为由,骗取王某乙(女,53岁,北京市人)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申

2020年11月17

附:1.被告人王某甲在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材料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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