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7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200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居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以出售口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乙货款,王某乙在其位于天津市河北区的住所向王某甲转账人民币15万元,同日王某甲将收取的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后王某甲在王某乙多次索要的情况下,同年2月15日退还人民币6万元,剩余9万元未退。王某乙于同年3月22日在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新开河派出所报警被骗。2020年11月13日,在审查起诉期间,王某甲家属向王某乙代为退赔人民币9万元并获谅解。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以出售额温枪的名义,通过提供虚假身份证照片、发货视频、承诺当天发货等手段获取马某某信任。骗取被害人马某某钱款,马某某在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住所向王某甲转账人民币1.5万元,王某甲于收款当天将钱款用于偿还债务。2020年3月10日,马某某到林校路派出所报警。2020年5月14日,经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陈塘庄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王某甲于同日18时许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2020年5月18日,王某甲家属向马某某退赔钱款1.5万元并获谅解。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0.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获谅解的从宽处罚情节,以及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出售防控物品行骗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颖

检察官助理:何泽华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五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