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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可以从巴林左旗林东镇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需要贷款办理人交纳手续费、给信用社主任送礼等费用为由,先后骗取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等10名被害人158500元人民币。所得钱财均被王某甲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办理贷款需交纳“手续费”、“送礼费”、“加塞费”为由,骗取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居民王某乙人民币23000元。

2、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办理贷款需交纳“手续费”、“送礼费”、“加塞费”为由,骗取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居民张某乙人民币9500元。

3、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办理贷款需交纳“手续费”、“送礼费”、“加塞费”为由,骗取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居民张某甲人民币20500元。后被告人王某甲退还张某甲人民币500元。

4、2020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以办理贷款需交纳“手续费”、“送礼费”、“加塞费”为由,骗取翁牛特旗居民李某甲人民币5000元。

5、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以办理贷款需交纳“手续费”、“送礼费”、“加塞费”为由,骗取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居民张某丙人民币8000元。

6、2020年2月份至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办理贷款需交纳“手续费”、“送礼费”、“加塞费”为由,骗取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居民王某丙人民币9000元。

7、2020年2月份至2020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办理贷款需交纳“手续费”、“送礼费”、“加塞费”为由,骗取林西县林西镇居民赵会林人民币12000元。2020年7月,赵会林向王某甲索要办理贷款的相关费用,王某甲退还给赵会林3000元人民币。

8、2020年2月份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办理贷款需交纳“手续费”、“送礼费”、“加塞费”为由,骗取林西县林西镇居民许建伟人民币15000元。

9、2020年2月份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办理贷款需交纳“手续费”、“送礼费”、“加塞费”为由,骗取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居民王某丁人民币40000元。

10、2020年5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办理贷款需交纳“手续费”、“送礼费”、“加塞费”为由,骗取翁牛特旗居民柳某甲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单,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微信交易明细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微信交易明细证明及银行交易明细,办案说明;2、证人刘某某、宿某某、唐某某、李某乙、董某某、高某某、姜某某、柳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张某丙、王某丙、赵某某、许某某、王某丁、柳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宗金宝

检察官助理:达日呼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及证据散页2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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