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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宁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8********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201912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可以帮助他人办理驾驶证考试、增驾、处理违章的广告,并以此为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屈某某、郭某某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49800元。

1.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被害人屈某某处理驾驶证违章为由,骗取屈某某4300元。

2.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被害人郭某某驾驶证增驾为由,骗取郭某某8600元。

3.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被害人王某乙驾驶证增驾为由,骗取王某乙9000元。

4.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称可以帮助他人办理驾驶证考试、处理违章为由,骗取兰某甲的信任,由兰某甲介绍后骗取被害人海某甲4000元;李某某3000元;海某乙1500元;赵某某3800元;王某丙1500元;杨某某1800元;兰某乙1500元;马某某10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王某甲家属代为赔偿各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49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俊艳

检察官助理 苗凯凯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宁夏中宁县**小区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及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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