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村**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4日、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和林某甲(已判决)、邓某甲(已判决)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组建广州**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阁公司),设立推广部、核单部、财务部、回访部(分五组)、监听组、仓库组等部门,其中推广部以网络推广公司免费赠送佛牌挂件的手段,诱使被害人录入身份信息,由仓库组负责进货、发货,核单组负责物流信息跟踪确认,由财务部负责将初次登入的身份信息和已经签收公司货物的人员身份信息分别导入公司内部**系统,再将已签收公司货物的人员身份信息分发至回访部,回访部成员根据公司的话术剧本学到的骗人方法,相互配合或者自导自演打电话给被害人,假扮“奉请中心学生”、“大师的学生或者助理”、“风水师傅”、“大师”、“居士”等身份,套取被害人感情、经济、生活等方面的信息,并利用被害人迷信心理,骗取被害人信任,虚构可以为其破财消灾、辟邪化煞等,以开光、销售法器、祈福、捐功德、做法事等名目,诈骗被害人钱财。监听组成员则对回访部成员的电话录音通过**系统实时回访监听,审查有无违反公司规定情形。
**阁公司架构和成员分别是被告人王某甲和林某甲、邓某甲为老板和股东,陈某甲系回访组总负责人和公司股东,回访一组组长:宋某某,组员: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刘某丙、龙某某、梁某甲;二组组长:罗某甲,成员:姜某某、周某甲、沈某某、邹冬菊、任某某、罗某乙、王某乙、伍某某、廖某某、罗某丙;三组组长:胡某某,组员:陈某乙、叶某某、周某乙、彭某甲、葛楚鹏、徐淑慧、李某乙、李某丙、黄某甲、另某某、周某丙、刘某丁、黄某乙;四组组长:邱某甲,组员:谢某某、张某乙、彭某乙、邱某乙、黄某丙、揭某某、孙某某、梁某乙、姚某某、何某某;五组组长:林某乙,组员:林某丙、郑某甲、陈某丙、郑某乙;推广部负责人吴某乙,成员:朱某某;财务部负责人:吴某丙,成员:邓某乙、毛某某、陆某某;仓管部负责人:林某丁,成员:郑某丙、黄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戊(另案处理)、监听部负责人:林某己,成员:蒙某某;核单部温某某(均已判决)以及前台接待聂某某(另案处理)。
经司法会计鉴定,根据**阁公司达梦D3电商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提取的被告人作案数据统计,2015年5月15日至2018年1月24日,共计受害人142人,共计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34.93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甲涉案金额为334.93万元。
2019年1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人林某甲、陈某甲、宋某某、罗某甲、胡某某、邱某甲、任某某、沈某某、王某乙、邹某甲、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证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和封建迷信手段,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甲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鹏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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