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Z223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渝中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号,现住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于2020年8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陈某某(另案处理)受他人指使实施“民族资产精准扶贫”诈骗项目。该项目虚构一位叫“陈湘”的老人掌握着一笔海外资产,老人愿将该笔资产以扶贫建设的名义来进行发放,但要获得该笔款项的发放资格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费用收取标准为每人“9.9+1”元。同年5月,陈某某发展了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为其下级团队来实施名义为“九九归一”的该诈骗项目,并将该诈骗项目报单模板和虚假宣传资料下发给下级团队。王某甲团队根据报单模板来宣传、组织被害人报单和缴纳报单费,并向每名被害人虚称报单人能获得几十万元的放款回报。王某甲团队累计向陈某某上报被害人30人、上缴诈骗金额297元。

2019年8月,陈某某受他人指使开展“同心同德23+1”诈骗项目,陈某某让下级团队成员向被害人虚称“23+1”项目为“9.9+1”项目的后续项目,每名被害人要缴纳23+1元才能获得放款和自由使用该款项的资格。同年9月,陈某某指使其下级干部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开始实施名义为“国务院为民扶贫23+1元”的诈骗项目,王某甲团队根据陈某某下发的“23+1元”项目报单模板和虚假宣传资料来宣传、组织被害人报单和缴纳报单费。王某甲团队累计向陈某某上报被害人2263人、上缴诈骗金额约54299元。

2019年9月,陈某某受他人指使开展“100元银行卡测试费”诈骗项目,同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接陈某某授意开始实施该项目,陈某某让下级团队向被害人虚称“9.9+1”“23+1”项目即将放款,但被害人还需要缴纳100元的银行卡测试费测试银行卡能正常使用才能获得最终放款。王某甲团队根据陈某某下发的“100元试卡费”项目报单模板和虚假宣传资料来宣传、组织被害人报单和缴纳报单费,王某甲团队累计向陈某某上报被害人名单1412人、上缴诈骗金额约148600元。

经审查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3196元。

2019年12月16日,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电信小区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明细截图、农行卡交易明细、王某甲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会计师事务所项目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或应知民族资产解冻系列项目为虚假项目,仍利用该项目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毅凯

检察官助理 徐微雨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72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四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