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加入周某某、王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建立、管理的虚假网络游戏币交易诈骗平台,作为该平台的下级代理陈某某(已判决)诈骗QQ群内的一名马仔,在群主陈某某的组织下,利用钓鱼网站,与群内多名马仔分工配合,以低价出售游戏币为诱饵,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王某甲主要从事发广告诈骗,诈骗的赃款在平台管理者、群主、马仔三个层级进行分配。王某甲参与诈骗期间,该诈骗团伙诈骗被害人金额共计22万余元,王某甲分得赃款1万余元。
2019年12月18日,民警在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塘北村将王某甲抓获,当日被临时羁押在澄迈县看守所,12月22日提解回渝。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多次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金额共计2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系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雪
2020年3月23日
1.被告人王某甲现逮捕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两册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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