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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王某甲,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镇**号,现住连云港市连云区**社区**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盗窃,分别于1999年10月28日、2007年10月17日被连云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一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7月22日、2003年9月26日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连云港市新浦区(现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2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甲、丁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张某甲、赵某乙、徐某某、赵某丙、王某乙、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陌陌联系被害人,通过虚构“宣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周某某”等身份,冒充宾馆老板、海州高级中学教师、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律师,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赵某甲、丁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张某甲、赵某乙、徐某某、赵某丙、王某乙、毕某某等10名被害人人民币合计39507元。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甲虚构“宣某某”身份,冒充宾馆老板,谎称让被害人到宾馆做收银员,在取得被害人赵某甲信任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骗取赵某甲人民币共计19487元 。

2.2020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冒充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麻醉师兼职律师,在取得被害人丁某某信任后,通过支付宝转账骗取丁某某人民币共计900元。

3、2020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甲虚构“张某乙”身份,冒充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麻醉师,在取得被害人刘某某信任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骗取刘某某人民币共计3647元 。

4.2020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甲虚构“张某乙”身份,冒充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麻醉师,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骗取吴某某人民币共计1938元 。

5.2020年7月18日至7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虚构“张某乙”身份,冒充海州高级中学教师,在取得被害人张某甲信任,编造理由,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共计5413元 。

6.2020年7月31日至8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虚构“宣某某”身份,冒充海州高级中学教师,在取得被害人赵某乙信任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骗取赵某乙人民币共计3975元 。

7.2020年8月10日至8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虚构“周某某”身份,谎称做海鲜生意、开宾馆,在取得被害人徐某某信任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骗取徐某某人民币共计1720元。

8、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被害人赵某丙办理贷款为由,通过支付宝转账,骗取赵某丙人民共计1186元,后将赵某丙微信号删除。 

9.2020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虚构“王宇航”身份,冒充墟沟交警,在取得被害人王某乙信任后,以充话费、修手机为由,通过支付宝转账,骗取王某乙人民币共计293元。 

10.2020年8月28日至8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虚构“张某丙”身份,通过支付宝转账骗取毕某某人民币共计948元。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1部;

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微信、支付宝转账明细;

3.被害人赵某甲、丁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张某甲、赵某乙、徐某某、赵某丙、王某乙、毕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5.扣押、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江波

检察官助理  解晨曦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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