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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日出生,满族,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90********,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无前科。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其经营的赤峰市松山区永业广场负一层爱尚美甲店内,以能办理廉租房为由,先后骗取爱尚美甲店员工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某人民币8.5万元,用于归还网贷。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已返还四被害人人民币2.3万元。案发后,王某甲亲属代为全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能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王某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勇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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