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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二部刑诉〔2020〕11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641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镇**村*组,现住安陆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网上认识QQ昵称“**”的人,对方以每天200元的报酬让被告人王某甲帮忙换卡实施诈骗,并通过快递邮寄多卡宝、手机卡、流量卡等作案工具给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按照对方传授的方法将作案工具连接上,以淘宝质量有问题为由,诱导被害人贷款,再让被害人扫微信二维码将贷款转入QQ昵称“**”的人指定的微信账户内。2020年1月4日16时许,QQ昵称“**”的人通过被告人王某甲给多卡宝换上的手机号码165****8221远程拨打电话,冒充淘宝网店工作人员以被害人曾某所购买的纸尿裤有问题,退款给付三倍赔偿为由,诱导曾某使用网商贷和京东金条申请贷款,骗取曾某贷款7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曾某的陈述; 2、证人王某乙、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书、抓获经过、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手机截图等书证;4、视听资料;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培建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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