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5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6月7日一次重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 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十堰市富洲金融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帮助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道牛场村李某某在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14万元。2019年1月,李某某仍欠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本金、利息、滞纳金等19万余元,李某某欲少缴滞纳金请王某甲帮忙,王某甲趁机骗取李某某12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银行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乙、王某丙、某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12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刚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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