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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0********,汉族,农民,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6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王某乙去世。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系王某乙女儿)为谋取利益,向**有限公司谎报王某乙系2016年12月8日去世,骗取**有限责任公司额外支付王某乙四个月的退休养老金10375元及取暖费180元,两项合计10555元人民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涉案款项全额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瞒报父亲去世日期的方法,骗取**有限公司10555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罚金1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战国

        杨花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宜阳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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