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3199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1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17日经三门峡湖滨区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7月,尹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打着“香港中汇集团”的名号,谎称从事“香港恒生指数期货”配资、交易业务,招募员工,在四川省成都市设立总部,总部下设财务部、后勤部、讲师部、业务部等部门,并在成都、武汉、深圳等地设立、发展翟某某负责的(已判决)直营公司及被告人王某甲等十余家代理商(含总部业务部,编号10001-10007、10001-10016、10018),并委托成都紫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具有开户、充值、提现等功能的“汇期宝”网站,并在网站上传“汇期宝恒生指数期货交易系统”安装包供下载使用,奉某某(已判决)参与网站建设,负责“汇期宝”网站和模拟交易系统技术管理。各代理商购买大量无记名手机卡供业务员注册微信、QQ号用以冒充老师、助理和客户,非法获取不特定人群的手机号码,由业务员添加为微信好友,或将业务员注册的微信号通过群发短信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发送(内部称为打资源),从中寻找有投资股票意愿的客户为作案目标。之后,以推荐和分析股票为幌子向客户推送观看直播间的链接,将客户引入已经建立好的网络直播间和微信群。在直播间和微信群内,由讲师部的高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决)等人使用虚假身份扮演资深股票分析师(内部称为老师)分析和推荐股票,业务员利用多个虚拟身份冒充客户(内部称为小号),在老师和小号的相互配合下,老师适时向被害人推出恒生指数期货交易,小号相互配合对老师进行吹捧并发送虚假盈利截图,骗取被害人信任老师、相信交易恒生指数期货能够挣钱,诱骗被害人在该“汇期宝”网站开户做所谓的恒生指数期货交易。被害人开户后再次被拉进“汇期宝”恒生指数期货交易、交流群,业务员在群内利用虚拟身份冒充客户,由专人扮演资深股票分析师(内部称为老师)带单,在带单老师和业务员的相互配合下,以带客户做单、发虚假下单信息、发虚假盈利截图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频繁下单交易,并向被害人虚假提供6倍配资,在每天固定时间强制平仓,让被害人在高某乙情况下频繁交易,产生高额手续费,使被害人投入资金严重亏损,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投资资金的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后,总部(四川中恒汇富)根据诈骗客户业绩从骗取资金中按相应比例给讲师部讲师、直营公司、代理商等发放提成。经鉴定,2017年2月至7月,该犯罪集团经“汇期宝”平台共骗取被害人8296.512017万元。
另查明,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马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及另案处理人刘某甲、王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黄某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到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至1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琳 检 察 员:李胜男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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