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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1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与河北**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防火涂料施工合同,王某甲组织人员为河北**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连续重整设施做防火及面漆工程。2016年5月该项工程完工,王某甲提供结算工程量为4.4万平米,工程造价2525664元,扣除质保金等,河北**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支付给王某甲工程款2232832元。经河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鉴定,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河北**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防火涂料及面漆真实工程量为19092.67平米,工程造价为1107374.86元,其中2号管桥和压缩机厂房实际工程量为13522.7平米。经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该2号管桥和压缩机平台防火及防火面漆工程量确认单上**公司人员陈某某、高某甲等人签字系伪造。该部分王某甲提供工程量确认单为19236.4098平米,比工程造价鉴定多报工程量5713.7平米,多报工程款331394.6元。河北**公司结算工程款支付给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后全部转入王某甲个人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鉴定报告书,防火涂料工程施工合同,控告书,结算工程款手续,**公司基本信息查询单,工程量汇总单、确认单、工程量统计表,工程说明书,王某甲银行流水,说明,证明,户籍信息;2.证人陈某某、高某乙、高某甲、许某某、董某某、刘某甲、沈某某、宗某某、顿某某、王某乙、刘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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