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乡**村**号,务工,无前科。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郭玉红,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王某甲因缺钱花,在微信朋友圈发广告,谎称不用参加驾驶证考试,就能为别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以给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名义骗取办证人钱财供自己花用。
2019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办证费用12000元;2019年2月份一天,骗取被害人路某甲办证费用共14000元,2020年上半年一天,被害人路某甲说要去报警,王某甲因为害怕被公安机关发现其骗钱,全部退还路某甲;2019年5、6月一天,骗取被害人卢某某办证费用共14000元;2019年9月一天,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办证费用共10000元。2020年3月一天,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办证费用共4500元,已退还。 2020年4月一天,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办证费用共11000元。2020年7月一天,骗取被害人苑某某办证费用共4800元。2020年7月一天,骗取被害人赵某甲办证费用共2000元。2020年7月底,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办证费用共8000元。2020年8月一天,骗取被害人路某乙办证费用共2400元。2020年8月一天,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办证费用共11000元。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欺骗王某丙,称可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让王某丙帮其介绍,通过王某丙骗取被害人金某某办证费用22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办证费用130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乙、庞某某、王某丁、崔某某、赵某乙、杨某某、郭某某、呼某某、赵某丙、张某丙、李某乙、李某丙、侯某某办证费用各2000元,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周某某办证费用各1900元,骗取被害人英某某办证费用1600元,共计66400元,王某丙实际给付王某甲64600元。
自2019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共计骗取被害人15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户籍证明等;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等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虎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衡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