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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以到曲阳县城看望其四舅为由,向本村王某乙、王某丙夫妇借了红色比亚迪牌新能源电动轿车一辆。当日,被告人王某甲到曲阳县**镇张某某经营的“曲阳县**之家”,谎称该车是其姐姐的,以该车作抵押骗取张某某14200元,后当天用于还网贷及网上赌博挥霍。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红色比亚迪牌新能源电动轿车价值人民币778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会鹏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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