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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捕前住鄱阳县**乡**村**号。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吴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13日至6月13日、自2019年7月26日至8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29日至5月13日、自2019年7月14日至7月28日、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虚构与杨某某签订了承包潍坊**小区的开发建设工程的合同,并邀被害人刘某某与其共同承建该工程项目。王某甲将伪造的虚假的劳动总承包合同交予刘某某保管。次日,王某甲以交工程保证金的名义骗得刘某某人民币20万元。经查,合同中发包单位及甲方杨某某均不存在,且合同中加盖的合同专用章系王某甲伪造。经笔迹鉴定,合同中甲方杨某某的签名系王某甲书写。

2.2017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及其妻子吕某某得知被害人刘某某正在出售德州的一处房产,王某甲夫妇提出想要购买该房产。2017年12月13日,王某甲夫妇与刘某某商定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处房产,但未支付给刘某某房款,而是向刘某某出具了一张25万元的欠条。同时双方约定,王某甲夫妇在未付清房款之前,不得入住、不得转售。2017年12月14日该处房产过户到王某甲夫妇名下。王某甲于2018年4月27日将该处房产挂在德州**房屋中介进行出售。由于德州市委、市政府规定同一房屋禁止在两年内连续买卖交易,该房屋未能售出。2018年5月14日,王某甲夫妇通过虚假诉讼的形式将该房屋以20万元的低价出售给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总承包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借条、办案说明、民事起诉状、房屋买卖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到条、定金条、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户籍信息;2.证人汤某某、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四十五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长:孟祥环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吴某某看守所。

2.刑事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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