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77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28011995********,汉族,初中文化,陕西**艺术品有限公司工作,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乡**村**队**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甲、罗某某、王某乙、刘某甲某甲、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于2019年7月欲采用虚构帮助古董藏品卖家拍卖藏品、从中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诈骗钱财。随后,五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陕西**艺术品有限公司,并租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国际**室作为公司办公地点从事诈骗活动。公司成立后,通过网络招聘、熟人介绍等方式招纳被告人王某甲等十余名业务员,并购买收藏古董藏品人员名单,制作“话术”资料、虚假市场调研报告和“**文藏”APP虚假拍卖平台等作案工具,培训业务员共同实施诈骗活动。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份加入陕西**艺术品有限公司,在公司内担任业务员,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甲等8人共计人民币33000元。其中骗取被害人刘某甲某乙人民币3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300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5000元、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5000元、账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3000元、骗取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8000元、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3000元、骗取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6月份在“陕西**拍卖公司”工作期间,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00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全额退赔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转账记录、收条、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罗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某、陈某甲、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加入诈骗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乡**村**队**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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