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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街道**公寓**幢**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镇**村**庄**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原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31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蒋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将案件退回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武进区**镇、**街道、**街道等地,先后多次对被害人施某某、蒋某某、高某甲等人实施诈骗,共计骗取人民币103600元。

1.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虚构有关系能直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编造办理驾驶证需要走关系的事由,多次通过被害人施某某骗取施某某、孙某某、陈某某三人钱款人民币共计29400元。

2.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虚构有关系能帮助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孩解决入学,编造需要疏通关系费用、借读费、伙食费等事由,多次通过中间人张某某或直接从被害人蒋某某处骗取钱款人民币共计38800元。

3.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虚构有关系能帮助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孩解决入学,编造需要疏通关系费用、借读费、伙食费等事由,多次通过中间人张某某或直接从被害人高某甲、高某乙父子处骗取钱款人民币共计35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蒋某某、高某甲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蒋某某、高某甲对王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某、蒋某某、高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方方 

2020年4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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