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镇**村**庄**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其蝙蝠上家系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以支付宝花呗套现的名义,通过使用其姑姑王某乙的支付宝账号(18921******),骗取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8999元。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娟
检察官助理:范吉超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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