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镇**村。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 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间至11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QQ聊天软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刷单返利的信息,先后对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居民焦某某和鲁某某、洪某某、王某乙等人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合计75038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甲虚构购买同程旅行卡返利的事实,诈骗鲁某某人民币15600元。
2.2018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甲虚构购买携程旅行卡返利的事实,诈骗焦某某人民币2870元。
3.2018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甲虚构购买携程旅行卡返利的事实,诈骗王某乙人民币2370元。
4.2018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虚构购买同程旅行卡返利的事实,诈骗洪某某人民币5000元,后在洪某某要求其还钱时,被告人王某甲又虚构银行账户被冻结、自己被公安机关查处、需要交纳罚金等各种理由诈骗洪某某人民币合计491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支付宝交易照片等书证;
2.证人鲁某某、焦某某、王某乙、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电子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毅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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