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2197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与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万全分公司代表人王某乙签订了《西山*****西区三标段1#-8#及地下车库水暖工程承包协议》,后王某甲雇佣王某丙、杨某甲两个班组16人进场施工至2019年11月。2020年1月,张家口市万全区劳动监察大队在解决王某乙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经协调,由开发商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工人工资。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开发商只垫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伪造王某丙班组工人工资表,趁机虚报王某丙班组工人工资62万元。万全区劳动监察大队在发放工人工资的过程中发现,王某丙班组工资表有问题,随后向王某丙核实情况,王某丙向劳动监察大队提供了真实的工资表,实际工资为124700元。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工资表虚构部分工人工资,意图诈骗河北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5300元,因被发现而诈骗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联系单、情况说明、王某甲班组结算单、西山工地用工欠工资表、拖欠工资登记表、尊品工资确认发放表、工资确认单、拖欠工资情况信息登记表、支出凭单、建筑工程内部人工费承包合同、西山尊品御景苑西区三标段1#-8#及地下车库水暖工程承包协议、三标段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抓获经过、王某甲详细信息、公证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王某乙、刘某某、陶某某、杨某乙等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实施了诈骗行为,诈骗数额巨大,且属于诈骗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虹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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