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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76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为非法牟利,在各地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口罩紧缺的情况下,在本市白某某**街**巷**号**房,通过QQ群发布虚假的销售口罩信息,先后骗得张某某、王某乙、许某甲、曾某某、许某乙等人添加其微信账号后,向其购买口罩,以此骗得上述人员共人民币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

2.​ 书证:到案经过等;

3.​ 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笔录;

6.​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翟 浩

检察官助理  刘 璐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盘一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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