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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031973********,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山西省神池县人,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号**号楼(迁出后一直未落地),住太原市小店区**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03年10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万元,2009年1月31日减刑释放,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认识**党校的校长,能够帮助被害人张某甲的亲戚办成**党校办公室的工作,被害人张某甲在我市小店区**街**大厦支付给被告人王某甲9万元现金,后被告人王某甲注册了“山西**党校”、“山西**组织部”等网易邮箱,并将伪造的**党校内部招聘公告、岗前培训通知等文件发送给被害人张某甲,以骗取其信任,至今未给被害人张某甲办理工作事宜。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已将上述款项退还被害人。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认识**大学的校长,能够帮被害人张某甲的亲戚办理成**大学计算机机房老师的工作,被害人张某甲在我市小店区****大厦支付给被告人王某甲35万元现金,后被告人王某甲注册了“**大学组织部”网易邮箱,并将其伪造的招聘公告、报名表等文件发送给被害人张某甲,以骗取其信任,至今未给被害人张某甲办理工作事宜。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已将上述款项退还被害人。

2019年3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我市小店区****大厦**层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使用伪造的“五台县公安局”、“五台县教育局”、“五台县政府采购中心”印章及盖有伪造印章的文件、公告等,以给公司承揽五台县公安局、教育局相关工程为由,骗取公司投标保证金、招待费、差旅费、礼品费等费用共计6.5万余元。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安排王某乙将人民币7万元转账给公司财务人员史某某的农行账户用于退还上述款项。

2019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认识山西某某某育厅的领导,能够帮被害人杨某甲的孩子办理成从长治转到**大学附属小学上学的事情,被害人杨某甲在我市小店区****大厦支付给被告人王某甲20万元现金,后被告人王某甲并未办理该上学事宜。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已将上述款项退还被害人。

2019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认识山西**党校的校长,能帮被害人杨某甲及其家人分别办理山西**党校的工作,被害人杨某甲先后两次在我市小店区****大厦支付给被告人王某甲共40万元现金,后被告人王某甲并未办理此事。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已将上述款项退还被害人。

2019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能帮被害人王某丙的孩子办理现代双语学校上学的事情,被害人王某丙于2019年5月25日在我市小店区****小区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某甲2万****,后被告人王某甲并未办理此事。

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认识教育局的人,能帮被害人张某乙的孩子办理上学的事情,被害人张某乙于2019年11月9日在我市小店区**路坞城世纪**小区通过手机银行给被告人王某甲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7.6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王某甲并未办理此事。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能帮被害人齐某某的孩子办理太原市综改区**小学上学的事情,被害人齐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在太原市综改区城南**小区通过手机银行给被告人王某甲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3.5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王某甲并未办理此事。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能帮被害人陈某甲的亲戚办理**党校行政文员的工作,被害人陈某甲于2019年11月7日在我市小店区****大厦**室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1.5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王某甲并未办理此事。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认识**党校的领导,能帮被害人王某乙办理省委党校宣传部的工作,被害人王某乙于2019年11月23日在我市小店区****大厦**室通过微信给被告人王某甲转账1万****,后被告人王某甲并未办理此事。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能帮被害人王某丁的女儿办理**党校编辑岗的工作,被害人王某丁信以为真,于2019年11月16日在山西省孝义市****小区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转账给中间人王某乙转账5万元人民币,又由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后被告人王某甲并未办理此事。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认识**党校的校长,能帮被害人王某戊的女儿办理省委党校办公行政人员的工作,被害人在我市小店区****大厦**室支付给被告人王某甲2万元现金,后于2019年11月19日在山西省原平市通过微信转给王某乙3万****,又由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后被告人王某甲并未办理此事。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能帮被害人王某己、杨某乙夫妇办理忻州教育局的工作调动,被害人王某己于2019年11月30日在山西省忻州市**市场**小区通过微信转给中间人王某乙2万****,又由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王某乙于2019年12月1日又帮王某己垫付4万元后通过微信转至被告人王某甲提供的史某某的****,后被告人王某甲并未办理此事。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能帮王某庚的儿子办理忻州军人局内审岗的工作,被害人王某庚于2019年11月21日在北京市通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给中间人王某乙转账5万元人民币,王某乙通过微信给被告人王某甲转****,后被告人王某甲并未办理此事。王某乙之后将1万元退还给被害人王某庚。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能帮被害人刘某某办理忻州人社局考试管理岗的工作,被害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在山西省繁峙县通过招行网银给中间人王某乙转账2.5万元人民币,后王某乙垫付0.5万元后通过招行网银将3万元人民币转至被告人王某甲提供的史某某的****,后被告人王某甲并未办理此事。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能帮被害人梁某某的孩子办理**党校办公行政人员的工作,被害人梁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在山西省繁峙县中国建设银行ATM机给中间人王某乙转账5万元人民币,又由王某乙通过微信转给被告****,后被告人王某甲并未办理此事。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能帮被害人任某某的孩子办理忻州军人局内审岗的工作,被害人任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在山西省定襄县家中通过工行网银给中间人王某乙转账5万元人民币,又由王某乙通过微信转给被告****,后被告人王某甲并未办理此事。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能帮被害人李某某、王某辛夫妇办理某某某育厅、省人民医院的工作调动,被害人李某某夫妇在小店区****大厦**室支付给被告人王某甲5万元现金,后于2019年12月3日通过网银转给中间人王某乙3万元人民币,又由王某乙通过微信转给被告****,后被告人王某甲并未办理此事。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能帮被害人康某某、侯某某夫妇办理某某某育厅、某某某科院的工作调动,被害人康某某、侯某某夫妇于2019年12月14日在小店区****大厦**室支付给被告人王某甲10万元现金,后被告人王某甲并未办理此事。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能帮被害人陈某乙的女儿办理某某某科院的工作,被害人陈某乙于2019年12月14日在山西省原平市****小区家中通过微信转给中间人王某乙5万****,又由王某乙通过微信转给被告****,后被告人王某甲并未办理此事。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能帮被害人张某丙的儿子办理省人社厅的工作,被害人张某丙于2019年12月14日在小店区山西大学北门附近通过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网银分两笔转给中间人王某乙10万元人民币,后王某乙将其中7万元人民币通过招商银行网银转至被告人王某甲提供的王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被告人王某甲并未办理此事。后王某乙将3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张某丙。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能帮被害人张某丁办理昔阳职校工程的预算审批,被害人张某丁信以为真,于2019年12月27日在小店区****路口东南角中国建设银行ATM机给中间人王某乙转账4.9999万元,由王某乙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王某甲5万****,后被害人张某丁于当日在万柏林区中信银行兴华街支行将10万元人民币转至被告人王某甲提供的王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后被告人王某甲并未办理此事。

2020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能帮王某壬的儿子王某癸办理省委党校信息中心的工作,王某壬于2020年**月**日在山西省定襄县宏**镇**村家中通过微信给中间人王某乙转账6万****,又由王某乙通过微信转给被告****,后被告人王某甲并未办理此事。

2020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能帮被害人孔某某的爱人翟某某办理山大附小学校教师的工作,被害人孔某某遂请求其公司老板周某某支工资,并由周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在小店区学府街坞城路口通过民生银行网银给中间人王某乙转账10万元,后王某乙将其中6万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给被告****,又在小店区体育路开元菜市场附近将其中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并未办理此事。后王某乙将2万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孔某某。

除已退还钱款外,被告人王某甲将所骗取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前期所骗资金或个人债务,及赌博和日常开销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多人财物,共计107.6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艳

2020年5月15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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