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8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路**栋**(户籍地与现住址一致)。2019年3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有渠道可低价提供中国金币总公司发行的“改革开放40周年纪念币”、“熊猫金币套装”、“港珠澳大桥银币”、“人民币发行70周年公斤银”等纪念币货源,供給被害人薛某甲、李某某买卖后赚取差价为由,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交通银行、**街交通银行,诈骗薛某甲和李某某人民币1571850元、薛某乙人民币237980元,经被害人追讨,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退还薛某甲、李某某50万元,退还薛某乙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家属退赔被害人薛某甲和李某某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以可以提供“港珠澳大桥银币”“改革开放金银币”“熊猫金币”纪念币货源,在郑州市金水区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0300元。
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以在有“人民币发行70周年纪念钞”等纪念币货源、可以低价卖出售为由,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骗取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20万元;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以在银行有朋友、可以等价购买“福字币”、“港珠澳大桥纪念币”、“人民币发行70周年纪念钞”等纪念币货源,在广州市白云区**路**路**房骗取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27.63万元。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以自己关系广、可以等价提价“人民币发行70周年纪念钞”纪念币货源,在北京市通州区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以可以提供“福字币”“改革开放40周年金银纪念币”纪念币货源,供给被害人梁某某买卖后赚取差价为由,在北京市昌平区骗取梁某某人民币50.35万元,案发前在梁某某的催促下,退还其8.85万元。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以自己认识某银行行长,可以提供“人民币发行70周年纪念钞”纪念币货源,在成都市温江区骗取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以提供“人民币发行70周年纪念钞”纪念币货源,在上海市卢湾区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以提供各种纪念币货源,在深圳市罗湖区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012750元。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以等价提供“人民币发行70周年纪念钞”纪念币货源为由,在北京市丰台区骗取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15万元。
作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将诈骗赃款大部分用于偿还赌博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松松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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