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住**村。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福建省石狮市新华隆大厦租住的房间内,使用王某丙(另案处理)提供的笔记本电脑、QQ号等,利用网络虚构刷单赚取佣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37800元。
2.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另案处理)在福建省晋江市万达华府C区内,利用网络虚构刷单赚取佣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U盘(照片)等;2.书证:破案经过、转账截图等;3.被害人徐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证人张某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勘验报告、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智英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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