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务工,住山东省兰陵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谎称自己从事板材生意,以让尹某某投资并承诺分红为由,骗取尹某某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共计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后其又伪造收款收据、销货清单出示给尹某某。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亲属代其退还给尹某某1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康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明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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