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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村(户籍所在地安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已被判处刑罚)在安阳市北关区**镇**工业园王某乙办公室内,以借款为名,使用伪造的柏庄镇**村工贸园**栋**号营业房房产合同书做抵押,以月息4分,借款期限1个月的方式,向被害人王某丙借款人民币30万元。王某丙扣除当月利息12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使用其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经他人网银分六次向王某甲尾号为6595中国银行银行卡上转账288000元。由王某甲、王某乙用于归还中国银行安阳殷都支行的贷款。借款到期后,王某乙分两次给付王某丙利息共计22000元,后王某甲、王某乙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房产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丁、姚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犯王某乙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梅英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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