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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92********,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里**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里**号。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虚构其能帮助通过滨海新区辅警考试的事实,以托人送礼、请吃饭等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共计42000元,上述钱款均被被告人王某甲用于游戏充值、还网贷等挥霍。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孙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征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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