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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住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冕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以微信网名为“戒烟戒酒不戒你”的男子身份主动加王某乙为好友,在网上聊天视频过程中虚构身份信息,自称高某某,并以借钱周转生意等理由为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先后向王某乙骗取人民币62061元用于生活开销、上网等。被害人王某乙怀疑后,又虚构自己是曹某某的身份向王某乙主动写下一张借条后便失去联系。被害人王某乙报案后,通过被害人王某乙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以及对其进行辨认后,核实了自称高某某的男子真实姓名为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梳微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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