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乡**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末,被告人王某甲与刘某甲商定合作倒卖水稻,约定由刘某甲联系资金,王某甲联系水稻田,倒卖水稻获利二人平分。2018年10月5日,王某甲与刘某甲到内蒙古通辽市扎兰村、门答村附近收水稻,刘某甲通过联系朋友向王某甲建设银行卡汇款65000元,王某甲收水稻使用32226元,返还刘某甲32074元。2018年10月6日,王某甲将收购水稻出售给张某甲,获得售粮款32755元,所得钱款被王某甲用于偿还外债与日常花销。2018年10月14日、15日,王某甲与刘某甲先后到齐齐哈尔、白城查看水稻田,于2018年10月15日返回双辽市,王某甲称10月5日卖粮款在其手中,但还需要150000元左右的收粮款,刘某甲先后通过朋友账户向王某甲建行银行卡和微信账户转入共计151****。收到钱款后,王某甲第一时间将钱转移到其浦发银行账户用于偿还化肥贷款。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共计诈骗刘某甲1843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破案经过、报案经过、借据、车辆质押贷款合同、刘某甲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刘某甲、王某甲手机微信转账截图、王某甲浦发银行、建设银行流水明细、王某甲农村信用社“循易贷”合同信息表、前科劣迹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2.证人高某某、王某乙、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丙、张某丙、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波
检察官助理:宋枭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张;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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