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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97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东,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道**里**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祁某某、张某甲、郑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互联网上组建诈骗集团,该团伙按外宣、接待、培训、财务、后台、投诉处理等分工进行合作,在YY网络聊天平台上假借“招聘网络兼职 ”之名,以缴纳入会费、软件费、培训费、马甲费等为由骗取他人钱财。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30日,该集团主要由外宣、接待人员自行向被害人收取费用,再按照比例分成。2015年7月1日起,外宣、接待人员利用支付宝转账方式将诈骗钱款转给收款财务人员姜某某、杨某甲(均已判刑),再由付款财务人员吴某某、郑某某(均已判刑)按照不同分工的分成比例进行工资结算。2017年4月10日,被害人杨佳琪在台州市椒江区耀达路巨鼎联合商厦4楼双盛传媒公司上网时,被该诈骗团伙骗取2398元(人民币,下同)。期间,该集团共计骗得1073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甲从2016年春节后开始担任该集团的后台负责人,即负责分派少量兼职任务给缴纳费用成为会员的被害人做,同时与伍某某(已判决)、张某甲等人合伙从事外宣工作。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21日,该集团共计骗得500万余元,已查明王某甲个人获利13.7781万元。

2020年7月2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支付凭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己、陈某甲、张某乙、田某甲、陈某乙、田某乙、黄某甲、张某丙、韩某某、刘某甲、王某丁、唐某某、许某甲、马某某、曹某甲、赵某甲、柏某某、韩某某、王某戊、黄某某、许某乙、汪某某、谭某某、杨某乙、许某乙、周某某、滕某某、陈某丙、曹某乙、赵某乙、杨某丙、谷某某、邓某某、杨某丁、刘某乙、朱某某、苗某某、何某某、白某某、惠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犯祁某某、姜某某、郑某某、伍某某、张某甲、杨某甲、吴某某、杨某戊、李某甲、徐某甲、闻某某、彭某甲、徐某乙、彭某某、高某某、胡某某、李某乙、毕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支付宝交易电子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常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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